申报材料: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: 1、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核准表》(单位盖章和正确填写相关内容)。 2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(大队提供表格,单位负责盖章和签字); 3、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,填写消防产品表格(自动消防设施、灭火器、应急灯、消防栓等合格证;表格需建设单位盖章); 4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(主要有灭火系统、报警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检测合格证,无此类系统可不提供); 5、图纸装订成册(图纸由施工单位盖竣工章,包括建筑施工图纸或者装修图纸,结构图不需要); 6、装修材料检测(在大队领取检测表格,送当地检测中心检测。) 7、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、建筑材料、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 8、施工、工程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; 9、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。 备注: 1、复印文件要求:所有复印文件必须加盖原章,一份文件多页加盖齐缝章,并标注文字(用于某某建设工地消防设计文件申报) 2、以上提供提供材料为基本样式,各单位需根据各自情况按照要求提供。